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智慧建造学组工作简则
(草案)
为规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智慧建造学组工作,促进全国各地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工作简则》制订本简则。
第一条智慧建造学组名称: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智慧建造学组。
第二条 智慧建造学组是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是联合产学研企商各单位与政府一道,共同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智慧城市理论、合理的技术系统构成、科学高效的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国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非赢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智慧建造学组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智慧城市的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建造行业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先导作用,深入开展研究、探讨智慧城市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与建造行业的融合,广泛开展智慧城市在建造行业中的推广应用及示范活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第四条 智慧建造学组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结合、务实创新、服务行业、民主协商、共促发展的办会原则。
第五条 智慧建造学组的任务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查、研究和探讨行业发展规律,探讨智慧城市建设模式,为国家智慧城市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2、开展行业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工作,推进行业创新能力,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3、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发展报告编制工作,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学术交流与宣传推广活动。
4、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智慧建造学组受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委托发展团体会员和
个人会员,欢迎所有致力于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政府
部门等团体和个人加入智慧建造学组。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学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及本专业学组工作简则;
2.有加入本专业学组的意愿;
3.团体会员,在本专业学组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能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智慧城市技术研究与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4. 个人会员,从事智慧城市领域科研或实践活动,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的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校研究生。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向智慧建造学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数字城市专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交纳会费;
4.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智慧建造学组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咨询和培训活动;
3.优先取得本专业学组编辑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4.对智慧建造学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和智慧建造学组工作简则;
2.支持和参加智慧建造学组的各类活动,维护学组的合法权益;
3.及时向本学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智慧建造学组,报数字城市专委会批准。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智慧建造学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决策机构是学组成员大会。每届成员大会由该届全体会员组成。全体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会议,第一届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学组组长、副组长,每届组长任期二年。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本届学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采用推荐制增补学组副组长。设立5 至7 名副组长,推荐人选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表决,过半数通过,报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职权
1.制订和修改智慧建造学组工作简则;
2.审议智慧建造学组的年度工作报告;
4.批准智慧建造学组的工作规划;
5.决定智慧建造学组的重大活动事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1.受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委托收取的会员会费;
2.社会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智慧建造学组受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委托收取团体会费
和个人会费。
第二十条 智慧建造学组经费用于本工作简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智慧建造学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收支情况按规定每两年向数字城市专委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智慧建造学组出版信息资料或刊物。智慧建造学组将在数字城市专委会的领导下编辑信息资料,作为会员沟通信息、科学研究、交流经验的载体。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简则自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智慧建造学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简则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